首先就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问题。
有人可能会问这有些孩子不好好的在学校上学,他为什么要去犯罪呢?吃饱了撑的还是闲的没事干?其实啊,青少年从一个天天向上充满朝气的学生到走上犯罪道路,其触发原因是多方面的。简单来说客观原因有社会原因,家庭原因,如社会不良事物的影响,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等;主观自身原因如心理素质差,道德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等等。举个例子来说明社会环境原因造成的影响。如今同学们在休息日可能在家里、网吧会经常上网,上网可以开阔你们的视野,促进你们对外交流和学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网千万别上瘾。发生在身边的例子有很多:这有的同学上网忘了回家吃饭,有的忘了完成作业,有的影响成绩,可以说沉迷网络给其青少年的成长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干扰了学生的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让老师和家长担忧。有的同学为了玩游戏,花光家长给的零用钱,有还采取不正当手段和方法,或瞒着家长从家里拿,或者借口学校收某某费用、变相索要,更为恶劣的就是北京那个十七岁的少年小新,已经踏上了这条违法犯罪的这条船了。
一切为时已晚。
可以说是社会的环境影响,网吧的荼毒,但也有自身的原因,如此的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素质低下,不辨是非,心理扭曲,实在让人感到难以理解,但这样不可思议的犯罪行为它就发生了。十七岁已经到了该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等待他的自是法律的严惩。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上网杀人伤人的或许只是典型,但为上网而盗窃抢劫犯罪而误入歧途的青少年犯罪案例在各地都有。一时难以自控,不计后果付出的代价也是惨重的。所以在此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鉴。
徐力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母亲是食品公司职。
工。由于父亲长期在外地工作,他从小到大基本上是母亲照料的。母亲工资不高,但也让孩子过着“吃穿全包,一心读书”的生活。然而,孩子却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高期望值的压力。母亲要求儿子每次期中、期末考试都排在班级前10名,有一次排在第18名,母亲便狠狠地打了儿子一顿。徐力杀母的导火线是他认为自己不能达到母亲提出的要求,对母亲喋喋不休地唠叨学习、成绩感到压力很大,“觉得很烦”。还有啊徐力喜欢踢足球,母亲说“以后你再去踢球,我就把你的腿打断。”重压之下的徐力感到母亲对自己管得太严。徐力的母亲对孩子的关怀可谓“无微不至”。徐力说:妈妈在生活上很疼他。可是他打开电视机,母亲指责他“还看电视,还不用功点!”母亲过多的限制使孩子产生了不良心理积淀,甚至导致心理极度扭曲。终于有一天,母子之间再次为学习发生顶撞。徐力冲动之下从门口拿起一把木柄榔头朝母亲后脑砸去,将母亲活活砸死。
结果大家都能够想到,依据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有依据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最终法院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力有期徒刑15年。
这个案子曾经震惊全国,在这里讲主要是想说明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引发的青少年犯罪行为。这方面还有很多例子,比如有的家长采用粗暴的方法,动辄就打,孩子犯错后只会拳脚相加,这有些孩子因学习成绩不好怕挨打便不回家,流浪社会,被坏人引诱导致犯罪。再比如有的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纵容,孩子有求必应,给孩子养成不正常的心态,一旦欲望无法满足或遇到“吃亏”的事,便进行报复,走向犯罪。还有就是缺乏管教型,父母忙啊,做生意顾不着孩子,扔点钱就行了,这样若是自控力不强的青少年很容易误入歧途。最后就是单亲家庭,父母离异,孩子缺乏温暖,心理容易不平衡。据有关调查,我国多起重大恶性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相似点就是被告系单亲家庭。当然家庭因素是一方面,还有更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自身因素。心智不健康和法制观念的淡薄以及自控力的薄弱再加上外部环境的诱因才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以上两个案例虽然仅从社会家庭两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相信大家也都看到了这其中主观自身原因的重要性,也正是这各种各样的原因才造成了拥有锦绣前程的大好青年沦为罪犯。我们为之叹息的同时也要反思。这就是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这一点呢,可以说是刻不容缓。
第二个问题说一下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1.突发性和随意性。青少年正处于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情绪上变化复杂,极不稳定。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易偏激、任性,为所欲为,稍有诱因,一触即发。
作为国内广泛关注的问题,性犯罪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敏感话题。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讨论性犯罪,并提出了一些关于预防和惩治性犯罪的建议。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性犯罪的一些深入思考和感悟,希望为读者提供一些参考,让大家更加了解这个问题。
1.性犯罪的定义和特点。
性犯罪是指针对他人的非法性行为,包括性侵犯、强奸、猥亵等多种形式。性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欺骗性强,犯罪者通常通过虚假承诺或胁迫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二是人身伤害严重,性犯罪给受害者带来深刻的心理和身体上的创伤。三是社会危害性高,因为性犯罪容易导致公共秩序的混乱和社会不安定。
2.性犯罪的成因和预防。
性犯罪的成因可以从生物、心理、社会等多个方面进行剖析。例如,性犯罪者可能存在重度的心理疾病、童年经历的创伤、性格缺陷或者是性骚扰的环境。因此,预防性犯罪需要针对性犯罪的成因,采取多种手段,包括宣传教育、心理疏导、社会治理等多种方式。另外,还需要对性犯罪者加强监管,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惩罚和治疗。
3.性犯罪的帮助和教育。
对于性犯罪者,社会的责任不仅仅是惩罚,也需要给予他们帮助和教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性犯罪者也是受害者。完善的帮助和教育机制可以帮助他们重建自己的人生和价值观念,对性犯罪问题进行自我认识和反思,避免再次犯罪。同时,我们也要给予性犯罪者家庭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呵护性犯罪者的心灵。
4.性犯罪的受害者帮助和治疗。
性犯罪者是凶手,而受害者则是无辜的受害者。对于性犯罪的受害者,我们更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治疗措施。这包括心理疏导、药物治疗、法律维权等多种手段。我们还需要不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和法律保护机制,让更多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5.性犯罪的态度和行动。
在对待性犯罪问题上,我们需要坚定的态度和行动。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不能对性犯罪问题视而不见,必须积极参与预防和治疗工作。我们需要充分关注性犯罪受害者的权益和利益,同时关注性犯罪者的人权和社会意义。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我们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性犯罪的发生,保护好每个人的安全和尊严。
总之,性犯罪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问题。我们需要在思想上进行深度反思和讨论,从多个角度进行预防和治疗,同时加强对性犯罪受害者的帮助和保护。只有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性犯罪带来的伤害,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更好的环境。
人人皆有心灵深处的黑暗面,更不乏有些人因为一时的错觉、追求刺激或盲目的追求个人利益,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一旦犯罪,不仅伤害了他人也伤害了自己,让自己陷入无尽的痛苦和悔恨之中。作为一个曾经走过犯罪道路的人,有必要记录下自己的心得体会,既是反思自己,也能给其他人以警醒。
第一段:犯罪的诱因与后果。
每个犯罪行为背后都有其特定的诱因,诸如金钱、权力、报复等等。无论是什么诱因,犯罪所带来的后果都是毁灭性的。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往往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风险与责任。然而,一旦被警方抓获,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所有的偷天换日、控制权力的行为都将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不仅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还将失去亲情、友情、自由和尊严,这是一辈子都无法挽回的损失。
第二段:犯罪的思考与反思。
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痛苦,同时也给犯罪者自己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犯罪不仅伤害了他人的利益,更伤害了自己的心灵。犯罪多为一时冲动的结果,事后的思考漫长而漫长。犯罪之后,我意识到了人生的价值之重,也体会到了自己的无知与冲动给他人和自己带来的苦难。对于任何一种犯罪行为,我们都应该要有深入的思考,并考虑到行为的后果。因为一个错误的选择,就可能让整个人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第三段:犯罪的影响与改变。
雪上加霜的是,一旦被宣判有罪,犯罪者所面临的困境和艰难就刚刚开始。刑罚期间,犯罪者需要面对纪律的限制,其他服刑人员的欺凌和监管人员的监视。这种束缚和压迫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让人悔过自新,但对于那些顽固不化、不受教育的人来说,刑罚可能只会增加其对社会的恶劣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犯罪者有机会反思自己的错误,并以此作为出狱后重新做人的机会。
第四段:犯罪的教训与警示。
犯罪行为不仅带来短暂的刺激和享受,更意味着长期的痛苦和损失。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伤害了无辜的人们。因此,我们应该借此机会反思社会环境和教育体系对于犯罪预防的作用。警察和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应该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预防年轻人走上犯罪道路。对于个人而言,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更重要的是要懂得珍惜现有的生活和人际关系。
第五段:犯罪的改造与重生。
在国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严格制约下,犯罪者有机会在刑罚期间反思自己的错误、改变自己的想法。真正的改造和重生不仅仅是因为刑罚的制裁,更离不开社会的帮助和关心。对于那些真心悔过的犯罪者来说,我们应该给予他们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找到工作和改善生活。这也是为了预防犯罪,让那些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看到,即使犯下错误,他们仍然有机会重新开始,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总结:
犯罪是一种伤害,不仅伤害了他人,更伤害了自己。只有通过反思和深入思考,才能明白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痛苦。唯有身临其境,才能深切体会到犯罪的可怕性和错误的重要性。通过透过自己的经历,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犯罪的防范,并对犯罪的后果和改变有更为深入的认识。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强社会的警觉,还应该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观念,帮助犯罪者改过自新,以建设一个更和谐、更安全的社会。
犯罪是一种特别危险的侵害利益的不法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心理,则是与实施被法律禁止并要求予以惩罚的行为有关的心理活动,是人类固有的潜在心理。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心理观,犯罪心理是客观与主观的辨证统一。而这种统一通过犯罪人的特殊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犯罪心理在形成过程中,都经历了对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内化、外化、强化三个阶段。当人类的犯罪心理在外界信息刺激和诱因的影响下,转化为犯罪行为。
一、人类产生犯罪心理的原理。
犯罪心理是如何形成可以分两个时期来分析说明,即未成年时期和成年时期。在不同时期对犯罪心理的产生的影响因素及其程度也不尽相同。
在未成年期,未成年人的心理容易受到社会这一外界因素的影响,且自身的判断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我们可以把人类未成年时期的心理比作一张白纸,所有人类在这一时期所面对的一切外界因素,都会很容易的在这张白纸上留下痕迹,加上缺乏选择性的保留,所以这张白纸随着人类个体的成长,其内容也逐渐丰富,最终在未成年期将要结束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内涵,即产生了较为稳定的心理活动。这些心理活动中所包含的犯罪心理则因此前他们所接受的种种消极的影响有关。
具体来说,人类未成年时期社会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学校、媒体等。家庭是每个人的人生初期的主要生活场所,也是其心理成长的最初环境,其成员尤其是父母对他们的心理影响其中的作用。父母的行为即是孩子模仿的对象。“上梁不正下梁歪”,孩子的犯罪心理正是沿袭了其家庭的一些犯罪秉性,如家庭将庭暴力等;学校是一个人从家庭走向社会的过渡度环境,在学校里,同学之间也存在着信息的快速传递,相互的影响作用很大,而且在此年龄阶段也易于被一些不良因素引导,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尽管不一定会直接产生不良的行为,但已在潜移默化中相互灌输了某些犯罪心理;媒体则是指在未成年期个人所接触到的电影、电视、报纸、书籍等传媒作品。例如,目前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接触了大量的黄色音像制品、情色书籍等。当今社会人们很容易就可以有意无意地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犯罪的信息,个人主观很难说是故意,或者说主要是由好奇一起的,但无意间即“接受”了一些犯罪心理。
另一时期则是成年期,此期间个人已具备了较强的判断能力,相当的克制能力,或者可以说是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心理会随着社会变迁、社会结构、意识价值、社会分层、制度规范的变化发展而变化。此时的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需要、仇恨、信仰等。
需要为广义上的,又可分为基本生活需要、发展的需要以及一些非正常的需要(如欲望、心理变态等),如果当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即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犯罪心理;仇恨通常是个人遇到挫折或遭遇他人侵犯,利益受损时产生的犯罪心理,其具有传播性;信仰则是一些极端的宗教组织,为达到其“信仰”所产生的一种反社会的犯罪心理。
未成年时期与成年时期期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本质上是不同的,未成年时期主要是思想的灌输,成年时期则是行为意识的改变。因为人类与其生存的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无论是人类的未成年时期还是人类的成年时期,在社会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犯罪心理则成为一种人类固有的且潜在的随着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可以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心理。
犯罪心理的潜在形态是指当个体只具有某些不良心理因素,尚未形成特定的犯罪心理结构时,各因素之间处于混沌状态,缺乏明晰的指向性与稳定性。个体犯意的产生,标志着犯罪心理结构开始形成,各种不良心理因素由混沌向有序转化,但并未完全摆脱无序状态。此时处于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准备状态。犯罪心理在犯罪主体没有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而达到一定程度时,是具有很强的潜在性的,它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