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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 对物业管理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0篇).doc
    2024-08-02 阅读次数: [field:click/] 上传者:沧海一笑 下载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篇一 物业管理条例为居民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自己也在实践中感受到了管理条例的力量。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一直是一名租户,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探讨一些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这些心得是我以前没有意识到或者不理解的 第二段:了解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篇一

    物业管理条例为居民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自己也在实践中感受到了管理条例的力量。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一直是一名租户,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探讨一些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这些心得是我以前没有意识到或者不理解的

    第二段:了解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了解物业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哪怕是租客也需要知道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大体掌握,就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义务,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每个业主和租户都应该花一些时间了解与之相关的条例和政策。同时,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背景和目的也应该被广泛宣传,以便更多的人能够参与进来并为更好的管理服务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段:条例使管理更公正、透明

    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业主、租户等角色在租赁权利上的平等,在物业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具有透明度,可使业主更有信心地给予管理层以合作和支持。同时,有了透明度,业主可以随时监督资金流向,避免管理层与业主间的不良关系,达到真正意义上共同建设和利益分配的目的。因此,规范的物业管理条例可以保证物业管理的公正,让业主更放心

    第四段:规范行业对业主更有利

    随着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不断修改和完善,管理的规范程度也越来越高。这种规范不仅有助于提高物业管理者的专业水平,更有利于业主的利益保障。例如,规范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合同、物业费用等信息明细,使得业主可以更清楚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和费用的使用情况,也更好地保障业主的权利和利益。因此,条例的存在使得整个行业得到更好的管理和规范,为业主带来了不可忽视的优势

    第五段:总结

    总之,物业管理条例不仅对管理者有管理的指导,让管理更规范,更让业主可以依据相关规范、制度获得更好的服务,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且,作为租客的我们也应该关注这些条例,从中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并行使以及投身到更加规范、透明的物业管理中。希望能有更多人认识到物业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共同推进社区管理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物业管理条例篇二

    国务院于xx年10月1日颁布的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方面的条例,它是在xx年版《物业管理条例》基础上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业主、物业公司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义务和权利。规范了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自的职责和运作方式。使这些单位更加职责明确,更好地保护了业主利益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

    买卖合同

    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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