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及收据等方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票、收据的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五条
发票、收据的印制或领购必须事先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印制
第六条
印制发票、收据必须提供印制票样、数量、每本份数、联次颜色、编号规则等内容
第七条
印制发票除需得到公司总经理批准外,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税务机关有关发票、收据印制的规定
第八条
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票据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票据,并在误填的票据上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
3.如有票据开具后因收执方不索取应单独保管。4.项目填写齐全
5.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6.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缴款单位(人)如实填写,做到准确无误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相符。8.发票联和记帐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9.开票人和收款人应在发票上填写全名,不许只写姓氏。10.尽量做到开票人和收款人的分离
11.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和收据,存根联应始终为整体。12.作废发票应所有联次齐全,已撕下的联次应粘贴在一起,不许缺少联次
第十条
票据的开具时限为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的同时,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票据
第十一条
收款后应在发票或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十二条
票据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许跨页使用
第十三条
发票和收据不得丢失。票据丢失,查明原因,应于当日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并呈送主管税务机关,且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发票和收据,设专人专柜负责保管,放置在安全的场所,防止丢失
第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十七条
原则上除财务部外,其它部门或人员不得携带空白收据。但为方便有关部门或人员灵活、机动清收账款,不误时不误事,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使用的所有的空白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购回、统一保存、统一管理,并对空白收据实行分类及连续编号
2、设立空白收据分类专用领取登记薄,凡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空白收据,必须在登记薄上按照规定项目,填写收据起止号码、领取本数、领取人及领取时间
3、领用收据时检查无缺联、缺号后在财务部登记册上登记时间、数量、号码、部门及领用人,以备查对。如有差错,交回处理
4、空白收据为代收款收据,专人领取,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款收回交财务部后,财务部另开收据给代交款人,代交款人将收据贴存至本人携带的空白收据相应联上,以备查证
5、公司的票据使用实行换领管理办法,即领用者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缴回财务部门核销以后,再领用新的票据。收据保管员在未收回以前发给相应员工的旧收据时,不得发出新收据。相应地,保管员应跟踪监督那些已发出相当一段时间但仍未退回换新的收据
6、凡书写完毕或其它原因缴回收据时,在专用登记薄上填写缴回本数、作废张数、缴回时间及缴回人
领用者缴回收据时,事先对收据存根进行金额合计和核对,并在收据封面上签注交回时间,对作废收据单独进行金额合计,并由缴回收据人在封面上签字,借以保证空白收据的不流失
7、领用收据的部门及人员如因机构变动或人员工作变动,需在变动前到财务部交回收据并结清核销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转借、转让、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和涂改及相互串用各种票据。如果票据发生意外,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人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票据稽查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公司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解释
一、发票、收据的开具流程
1、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由项目人提前填制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填写完整后提交主管会计审核。主要核实发票、收据需开的金额、合同回款情况,并在申请单上签字,然后交予出纳。出纳根据审核后的申请单开具发票或收据,财务人员不得代替填制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出纳不得开具空白收据和无申请收据
3、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4、已开好的发票,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5、对于销售合同有折让金额的,经办人必须要提前将折让说明提交财务备案,一同放入折让合同内
6、本公司收据只用于现金及承兑汇票方式收款
7、出纳不得开具空白或无日期的收据。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收据的,需要总经理签批
8、对于第一次开具收据后款项未回的,经办人之后又连续申请开具同一项目下一次的收据,财务不予开具收据
9、收据、发票开具后,要进行发票开具登记
6、收据、发票由领取人直接拿走,拿走人需签字。如果是邮寄的,由邮寄人签字,且邮寄人要随时跟踪,直到收票人收到收据、发票为止
7、收据开出后,如两周内未回款,则收据退回,需要时重新开具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
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3、已使用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1、外购空白收据一律由会计主管保管,根据业务需要由出纳或其他有关人员领用,并在“收据领用登记表”办理领用手续
2、收据领用采取验旧付新方式管理,统一编号
3、出纳根据申请单填开收据,由会计主管审核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3、出纳根据收据制作凭证并经审核无误后,在收据存根联标注记账联所在的凭证日期及号码
4、一本收据用完,出纳即交还给会计主管,会计主管根据存根联的标注检查收款项目是否已完整入账无误
5、如检查无误,会计主管在该册收据封面上标注“使用完毕、已检查无误”之类的语言并签字后将此收据封存(同时也在领用登记表上做同类标注)
一、发票、收据的开具流程
1、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由项目人提前填制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填写完整后提交主管会计审核。主要核实发票、收据需开的金额、合同回款情况,并在申请单上签字,然后交予出纳。出纳根据审核后的申请单开具发票或收据,财务人员不得代替填制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出纳不得开具空白收据和无申请收据
3、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4、已开好的发票,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5、对于销售合同有折让金额的,经办人必须要提前将折让说明提交财务备案,一同放入折让合同内
6、本公司收据只用于现金及承兑汇票方式收款
7、出纳不得开具空白或无日期的收据。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收据的,需要总经理签批
8、对于第一次开具收据后款项未回的,经办人之后又连续申请开具同一项目下一次的收据,财务不予开具收据
9、收据、发票开具后,要进行发票开具登记
6、收据、发票由领取人直接拿走,拿走人需签字。如果是邮寄的,由邮寄人签字,且邮寄人要随时跟踪,直到收票人收到收据、发票为止
7、收据开出后,如两周内未回款,则收据退回,需要时重新开具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
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3、已使用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1、外购空白收据一律由会计主管保管,根据业务需要由出纳或其他有关人员领用,并在“收据领用登记表”办理领用手续
2、收据领用采取验旧付新方式管理,统一编号
3、出纳根据申请单填开收据,由会计主管审核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3、出纳根据收据制作凭证并经审核无误后,在收据存根联标注记账联所在的凭证日期及号码
4、一本收据用完,出纳即交还给会计主管,会计主管根据存根联的标注检查收款项目是否已完整入账无误
5、如检查无误,会计主管在该册收据封面上标注“使用完毕、已检查无误”之类的语言并签字后将此收据封存(同时也在领用登记表上做同类标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会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是指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专用收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工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专用收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是专用收据的主管部门。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财务部门为专用收据管理单位,负责本级及下级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核发、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专用收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专用收据基本内容包括收据名称、收据编码、收据监制章、缴款单位(人)、收款日期、收款项目、内容、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专用收据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
工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使用专用收据: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
专用收据的印制、购领和核发
第八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九条
各级工会领购专用收据原则上实行每年领购一次、每次领购数量不超过1年的需要量、有偿使用的办法。省级工会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下一年度专用收据领购数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全国工会领购专用收据数量汇总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统一领购,之后按领购数发放到省级工会
省级以下工会实行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领购专用收据的办法。《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由省级工会制作,省级以下工会首次购领专用收据时,应当向上级工会提出领购申请,经上级工会审核批准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
第四章
专用收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条
各级工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收入范围开具专用收据,不得超范围使用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专用收据号段顺序使用专用收据,填写手写和机打专用收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专用收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不得将专用收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专用收据管理制度,使用全总财务部组织开发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软件》,由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使用与保管等,并按规定向上级工会及时报送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领到专用收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交回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处理
第十五条
专用收据遗失,应当及时在县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同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妥善保管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收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收据存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全国总工会批准后,可缩短为3年
第十七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专用收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专用收据,由各级工会负责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十八条
撤销、合并的工会,在办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当对已经使用的专用收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专用收据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各级工会领购、使用、保管专用收据的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专用收据的,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责令该工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工会的专用收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1999]41号)即日起废止执行
发票作为交易的合法凭证、销售收入的主要依据,在购销的环节都是最重要有效凭据之一,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加强对发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的管理,根据公司财务制度现制定如下操作规定和管理办法,望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流程和遵守发票管理制度
一、
......试读结束,免费注册后可下载完整电子版(2023年收据管理办法规定(实用10篇).doc)